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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衛生管理人員

因應台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於102年9月25日實施,營業場所應置初訓合格之衛生管理人員至少1人,並將其姓名公佈於明顯處所,且1人不得同時擔任二處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,各營業場所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衛生局稽查,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負責人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。